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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有没有意义?

发布日期:2026-03-09    作者:冯天宇     来源: 上海市高校科技发展中心    点击:

2023年6月21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方案》将“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改革试点任务之一,包括“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拥有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的科研人员可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

本文通过对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定义、实施、意义等方面的分析,提出长期使用权对于科研人员的意义。

01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定义


201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暂无立法、司法层面的明确解释。吴寿仁认为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属于政策术语,指使用或实施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但不包括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质押等。楚道文认为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类似于用益物权,但应根据其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限制。也有学者认为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属于债权,高校与科研人员形成的长期使用权赋权合同可以约定长期使用权的义务、行使方式、相关专利使用的存续期限等。

02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的实施


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的要求,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先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单位审批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在公示无异议之后,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赋权协议,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包括使用权是独占、排他或普通;科研人员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使用的期限、区域、范围限制;使用费的计算、支付方式等。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单位可延长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期限。
03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对于科研人员的意义


1. 将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享有的利益上升为权利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对长期使用权进行类型化归纳,为科研人员实施成果转化提供政策保障;
2. 赋予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权科研人员是目前唯一能够得到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授权的主体,且使用权期限可以延长,有利于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开展转化活动;
3. 赋权制度的完善保障长期使用权的效力由于单位对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公示,赋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对抗效力。
科研人员取得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之后,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采用适合的方式进行转化,转化方式通常包括:应用到自行开办的企业中;许可给他人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活动;许可给其他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